解析: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首要之举是确保当事人之间能够进行充分且深入的商议,以达成对变更抚养权事宜的共识,包括子女未来的生活规划以及探望权利等关键性事项。如若商讨过程颇为顺利,那么双方便有可能签署书面的变更协议,并对其所涉及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约定。然而,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共识,那么其中一方有权向当地法庭提出申诉,寻求对现有抚养权的变更。在此种情况下,法庭将会依据子女的主观愿望、双方各自具备的抚养能力及实际状况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考量,最终做出公正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