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关于债款和债务的处理,一般的规定为共同债务须由双方共同负担,而共同债权则需由双方共同享用。就夫妻共同债务而言,例如那些为了维持日常家庭生活所需负责的债务,理应由夫妻二人共同承受。然而,对于夫妻中任何一方在婚姻延续期内仅以个人之名,从而超出了日常家庭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若债权人能够证明此笔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起居、共同投入生产或共同进行投资运营,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表示的,则可排除在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