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须用其自身所有的全部财产来对公司所产生的债务进行全额承担。作为企业法人,公司拥有独属于自己的法人财产,并相应地拥有了对这些财产的权利。正是如此,公司得以运用其全部的拥有资产对其在运营中所产生的债务负担起责任。然而,对于那些选择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士来说,他们仅需按照认缴额的比例来对公司的负债负起责任;而在此基础上,当涉及到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东也只需按照其认购的股份份额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在法人运作的过程中,必须对公司的各种行为及债务承担主要的责任。然而,在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的义务之后,通常情况下他们并不需要再对此后的公司债务承担额外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