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更改子女抚养权状况时,通常需要以合理的缘由为基础。例如,拥有当时抚养权的一方若存在严重损害儿童利益、面临严重疾病或伤残以致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缺乏尽到抚养义务的意识或是有虐待儿童等恶劣行为,抑或是儿童达到年满八周岁的年龄、更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并且该方具备抚养其的经济实力和生活条件,均可视为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只有当您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上述情况事实的存在,并经过向当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起诉程序,才有可能实现对共有的子女的抚养权做出的变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