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向对方隐瞒有关房屋相关事宜并导致其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类情况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以假借名义之便进行恶意协商;2.当事人故意对与订立合同密切相关的重要事实予以隐瞒或者提供不实信息;3.以及其他任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例如,为了达成交易目的,当事人可能会选择对房屋存在的问题进行隐瞒,而买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然而,当买方入住之后才发现房屋存在问题,那么原业主的这种行为就被视为故意隐瞒,买方有权要求原业主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