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农村土地纠纷的妥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首要步骤是对于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权产生的争议,应当优先让相关各方进行自愿协商并寻求和解;若协商无果,可以请求当地乡镇政府设立的土地管理机构参与其中展开调解工作;
然而,即使经过了充分的协商和调解过程,仍未达成任何共识的话,对于涉及到团体或者组织之间的矛盾冲突,就必须提交给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至于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团体、组织之间的纷争,则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其法定权限进行裁定;如果争议方对相应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结果持有不同意见,他们具有权利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