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因土地产生纷争的问题时,双方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协商的方式自行解决争议之源,同时也可以寻求诸如村民委员会及乡(镇)人民政府等具有调解职能的机构协助解决矛盾冲突。然而,如果各方当事人均不愿意就相关事宜进行深入沟通与协调,或者经过努力仍然无力缓解纷争状态,此时他们便可考虑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当事人还拥有直接向公正审判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以此寻求更为公正公开的维权途径;在此情况下,若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书面仲裁裁决持有异议或疑义,那么他们应自收到裁决文件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起,立即发起向人民法院的上诉程序。倘若未能及时提起上诉,则该裁决将依照法定程序生效并形成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