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购买房屋时支付的定金是具有可退还性的。若由于特殊原因如政策改变、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或者对于协议及其附加条款内容未能够共同达成共识且无法实质性签字合作的,这两种情况都不应归咎于任何一方。在此种情形下,买方有权要求退还所支付的定金;然而,当卖方单方面毁约会导致交易失败时,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双倍定金作为补偿。反之,如果是由买方单方面毁约,则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并且需要按照约定以定金的形式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