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此种情况获取工伤保险赔偿存在困难。工伤保险往往规定,在工伤事故发生之际,劳动者需处于参保状态。
工伤认定的一项关键前提在于工伤发生与工伤保险参保时间的关联。您提及的工伤发生于第一天而参保于第二天的情形,并不符合工伤保险理赔在时间方面的要求。
不过,具体状况仍需综合权衡,例如单位是否存在故意延迟参保之类的违规行为。若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可借助法律途径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议您及时搜集与保存和工伤相关的证据,诸如事故现场的照片、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等,从而为后续的维权行动提供便利。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