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要求,当事人可自行约定支付违约金,然而其具体数额须与其所承受的实际损失相匹配。若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人民法院或仲裁庭可根据申请将违约金予以相应提高;反之,若涉及的违约金过高且远超实际损失,同样地,相关机构亦有权根据申请对违约金进行适当下调。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倘若双方同意选择每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务必确保此种违约金的数额并未超出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实际损失。举例来说,假设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每日违约金为借款总金额的1%,换算成具体金额便是每天100元,那么一整年内的违约金总额便高达36500元。若借款本金仅为10000元,而一年的利息按照法定最高利率计算应为15.4%(即1540元),显然,这种情况下违约金已明显超过了实际损失,此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也许会依据实际情况对违约金作出适当调整。换言之,在借据中关于每日违约金的具体数额需设置于合理区间之内,不可过高以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至于究竟何种数额才算是合理合法,还需结合实践中的真实情形及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做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