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证和伤残鉴定之间既存在紧密联系,也存在各自的独特之处。从本质属性上来看,劳动能力鉴证乃系伤残鉴定的根基。
然而,就其涵盖范畴而言,劳动能力鉴证所覆盖的范围相较更为宽广。除了针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以外,它还包含了因疾病或非职业原因导致的暂时或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劳动能力鉴证的主要职责在于从医学角度出发,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状况展开评估。
至于伤残鉴定,则相对更加专业及严谨,其职责乃针对工伤以及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失去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就两种鉴定的申请主体而言,存在显著差异: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可以包括已经被确认为工伤的员工个体、他们的直系亲属或是雇主所在的企业;然而,对于伤残鉴定的申请主体,仅限于受害人自身。关于申请鉴别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以及所需提交的材料,两者亦有所区别:劳动能力鉴定的依据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工伤保险条例》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在此过程中,鉴定所涉及的内容可能包括:工伤医疗终结期的确定、停工留薪期的确立、劳动能力受限程度的评估、生活自理能力的考量等多个方面。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期,需要同时提交的相关文件包括: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员工工伤医疗的所有相关资料,例如职工个体信息记录、工伤状况信息、医院诊断报告等;相较之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受伤人员伤亡评定》。在此过程中,鉴定所涉及的内容包括:受害人的精神状态、生理功能、行走结构的特殊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对生活的影响。在申请该类型鉴定时,必须提交的相关文件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总结、病历本、残疾诊断证明等等。
最后,根据不同鉴定的申请时间,我们也发现了以下的差异:劳动能力鉴定期的申请时间通常是治疗结束之时(即伤者病情相对稳定之后),可以提出相应的申请;然而,对于伤残鉴定的申请时间,则通常在医疗期限结束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