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有个体仍然拒绝履行经由人民法院作出并已产生法律实效性的裁决与决定,那么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程度,人民法院有权对该成年人施以不同程度的经济罚款及行政拘留惩罚;若上述行为构成刑事罪责,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相应之刑事责任。因此,假如借款方未能按照签订的合同履行偿还贷款义务,人民法院在开展强制执行行动之时,如发现借款方存在故意抗拒执行审判结果和裁定的行为,便可对其实行经济罚款、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进行惩戒。如果借款人所违反应尽数严重且情节恶劣,则有可能面临更为严肃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