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者受到工伤时期内,针对岗位调动及薪酬调整行为,这确实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雇主,他们无权未经劳动者同意而擅自对其进行岗位变动和降低薪酬待遇。在此期间,劳动者应当享有与原先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对于工伤赔偿事宜,通常涵盖了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方面。若由于岗位调动或薪酬调整导致劳动者遭受经济损失,那么他们有权利向雇主提出补偿请求,以弥补差额部分,同时还可以要求雇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