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婚前所购之房产遭政府拆迁,婚后所得之安置房产通常并不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其原因在于,遭受拆迁的房产原本属于婚前个人所有之物,婚后所获取的安置房产则是依据婚前购买的房产的所有权转换而成,因此,仍然应当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然而,若在拆迁安置过程中,由于夫妻双方共同的出资和付出,导致安置房产的权益有所改变,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安置房产有可能会被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