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果开发商未能履行网上签约之法定义务,将需承受相应的违约责任;购买房屋者有权依法请求解除买卖合同。众所周知,网签乃是我国的一项强制性规定,所有签署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手续的办理。
同时,在预售合同中也已明确注明,此乃开发商依法应尽之义务。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开发企业有义务与购买方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需自签约当日起三十日之内,依照法定程序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此外,房地产管理部门亦有职责运用信息化科技手段,逐步推广实施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网上登记备案制度。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购买方亦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需委托他人办理,则须出具书面委托书以示授权。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