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家暴起诉离婚的案件中,所需提供的证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报警记录,该记录能够证明警方曾介入到家暴事件的处理过程之中;受伤的照片或者诊断证明,其可显示出身体遭受伤害的状况;证人证言,例如邻居、亲友等目睹家暴发生过程者所提供的证言;施暴者承认家暴行为的书面材料,或者包含相关承认内容的聊天记录、录音等。
另外,居委会、妇联等组织的调解记录同样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