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用人单位凭何轻易解雇正值孕期的职员,无疑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因为处于孕期的女职工在劳动权益方面理应得到特殊的关爱和保障。驳斥员工存在严重违纪或其他合规性问题以外,用人单位无权擅自解除与孕产期妇女之间的劳工关系。在此况下,员工依法享有选择权力,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义务,或者决定向用人单位提出索赔请求,而后者所讨领的赔偿金额往往是前者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