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在一般情形下,若一方经传票传唤,无合理合法的理由而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有权作出缺席判决。
然而,离婚案件具有特殊性。当一方不出庭时,在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一般来说法院很难径直作出离婚判决。如果是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对方依旧不出庭,并且存在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证据,诸如存在重婚、家庭暴力、分居满两年等法定情形,法院便有可能作出离婚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