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管辖事儿。就好比有个员工要离婚,那这事儿得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来管。要是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那就得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管。
就拿在成都的情况来说,假如这个员工的户籍在成都的某一个区,那通常就得到该区对应的基层人民法院去办理离婚诉讼。可要是这个员工离开住所地已经超过一年,这时候,要是员工的老婆起诉离婚,那就可以由员工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来管辖。要是员工的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也不一致,那就得由员工的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那这经常居住地到底是啥意思?就是说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一直到起诉的时候已经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过可别把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算进去。比如说有个员工,他离开老家到成都打工,在成都已经连续住了两年多,那成都就是他的经常居住地。要是他老婆要起诉离婚,就得到他在成都的经常居住地对应的法院去办理。这离婚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不能搞错,不然可就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