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财产分割原则
均等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在分割财产时,应适当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例如,对于抚养子女较多、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以及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可以适当多分。而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如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导致离婚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三、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但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等财产,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四、债务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其他注意事项
夫妻双方的书面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分割原则。
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等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