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在上述事件中,您与租客李某之间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租房合同备注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也是有效的。另外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第28条规定:“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也就是说,承租人转租房屋必须要取得出租人的事先同意,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承租人在未取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的,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同时,该办法第32条第3款也规定,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综上所述,您李某未经过你的同意,擅自转租房屋,并从中谋取利益,构成违约,你有权要求解除协议,收回房屋;不予以退还押金。同时李某与他人签订的转租合同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