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性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合同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胁迫性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和善良风俗原则,而且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所以法律规定胁迫性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受胁迫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该类合同,也可以请求变更合同的内容。
救济方式
1.撤销权的行使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合同的受胁迫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后,合同自始无效。
2.变更合同内容
胁迫订立的合同,还属于可变更的合同。利益受损方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