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享有约定解除权时,可以解除合同。但对于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在解除权成就后又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解除权是否消灭未作明确规定,《合同法》对于解除权消灭事由的规定存在漏洞。对此,可类推适用《合同法》关于撤销权消灭事由的规定,并参考民法中的权利失效理论对该法律漏洞予以补充。关于解除权消灭的情形,《合同法》仅于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漏洞包括了以下三种涵义:
(1)指现行制定法体系上存在缺陷即不完全性;
(2)因此缺陷的存在影响现行法的应有功能;
(3)此缺陷之存在违反立法意图。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具有内在一致目的的法律规定的整合体。法律体系必须是无矛盾的,一有矛盾,即构成法律秩序的体系违反。法律违反的表现形态有两种:一是规范矛盾,二是价值判断矛盾。所谓价值判断矛盾,指对于有类似性的两个法律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或对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赋予相同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