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抵押物的价值时抵押合同的效力。《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那么,对于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抵押物的价值时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笔者认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抵押物的价值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如果没有其他导致抵押合同无效的因素,应当认定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在其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抵押物的价值时,不能认定抵押合同无效,这是因为:
①抵押物及其担保的范围可以由抵押当事人约定,即使抵押物的价值少于被担保的债权,只要债权人接受,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而且,对于债权人来说有担保比没有担保好。
②抵押物的价值只有在抵押权实现时才能知道和确定。在此之前,抵押物的价值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设定抵押权时,当事人根据市场行情估价,在实现时其价值将会有很大的差异。
③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的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小于被担保的债权,则可能债权无法受偿,增加债权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