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认为案件尚未达到正式提起公诉的条件,或者现有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因此决定退回公安机关继续补充调查。检察院可能认为案件的部分事实或证据还需要进一步的核实,或者案件的构成要件尚不完整。
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检察院可能会发现一些疑点或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实,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例如,可能需要补充新的证据、调查新的证人,或对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核实等。
程序不规范:有时候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上的问题,比如逮捕措施不合法,或者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可能会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进行侦查和纠正程序上的问题。
案件事实复杂:一些案件因为事实复杂或者涉及多个犯罪行为,检察院可能认为公安机关需要进一步调查清楚案件的细节才能做出决定。
嫌疑人未明确:有时案件的嫌疑人尚不明确,或者侦查阶段出现了新的线索,检察院可能退回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以查清楚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