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掌握答辩状各部分的写法
标题部分:应居中写明 “民事答辩状” 或其他类别答辩状,字号一般为二号字或三号字。
答辩人的基本状况:
自然人:写明具体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具体住址、联系方式等。
法人或其他组织:写明具体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务必准确,避免错漏。
答辩的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何案进行答辩。
答辩的请求:高度概括答辩人的要求和主张,如要求驳回原告起诉、维持一审判决 、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等。
正文部分:是答辩状的核心,要针对原告、反诉人或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和辩解,清晰地阐明自己对案件的主张和理由。其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线索,有证人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尾部:包括自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答辩人签名(单位需盖章)、答辩的时间。如果委托律师代书答辩状的,应当在最后写上代书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同时注明有关人证、物证、书证等。
二、把握答辩状的基本要求
尊重案件事实:各类案件案情往往复杂,当事人起诉到法院通常争议分歧较大。尊重双方纠纷的案件事实,如实、全面、准确地反映案情,是答辩人帮助法院分清是非、依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础 。答辩人应实事求是,避免隐瞒或说谎,以客观态度赢得法官的良好印象。
有鲜明的针对性:被告或者上诉人在答辩状中要特别注意,对于原告或上诉人在起诉状、起诉书以及上诉状当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根据,明确写出自己承认哪些、否认哪些,否认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 。对起诉状、上诉状当中无理之处要进行反驳,并提出自己的理由、证据和具体要求。对于无法否认的内容可高度概括承认,重点针对对方请求、事实、理由中不能成立或不完全能成立的部分进行阐述。
紧扣双方争议的焦点: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法律关系矛盾中的主要矛盾,理清焦点能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及责任。答辩人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争议的焦点,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反驳原告或者上诉人关于实体权利的请求,不能回避焦点、肢解材料或面面俱到赘述案情。
科学的运用反驳和立论的方法:
反驳:目的是使对方败诉或减轻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运用反驳方法时,要抓住对方在诉状和上诉状中陈述的错误事实或引用法律上的错误,列举事实与证据作为反驳诉讼请求的论据 ,运用逻辑推理进行论证。反驳时要尊重事实、抓住关键、犀利尖锐。
立论:在反驳的基础上,从整个事实中归纳、提炼出答辩人的观点,提出法律依据,举出客观证据,列出事实凭据作为立论的论据,经过分析论证得出结论。逻辑过程一般是先破后立,即先反驳对方观点、事实和理由,再运用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树立自己的主张。
三、答辩状书写时需注意的五个重要提示
案件是否属于法院所主管:有些民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若因当事人片面陈述或法院失误立案,答辩状中应明确说明。常见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有以下几种: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第 16 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诉讼为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未经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以自然人被告直接起诉到法院,或虽经政府处理但当事人以自然人被告起诉到法院(应提起行政诉讼)的,答辩人可向法院说明案件应由政府主管,不属于法院主管。
需要复议前置的案件:例如行政复议法第 30 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类案件若未经过复议直接起诉,答辩人可向法院说明法院无权审理。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案件: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后,主要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未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答辩人可向法院说明案件属于仲裁前置,不属于法院直接主管 。不过,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明确欠工资并写了借条的个别案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劳动争议案件总体还是仲裁前置。
依法属于经济仲裁的案件: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旦发生争议,由某某市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案件,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答辩人可向法院说明案件应由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有些案件虽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但当事人可能错误向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此时答辩人可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管辖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例如,贾某在北京西城区居住,毛乙起诉甲要求返还欠款,却在东城区法院起诉,甲或其代理人答辩时可提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 。另外,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却在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原告为降低管辖级别、规避法律规定将争议标的额分成两个案件起诉(本应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答辩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诉讼主体是否有误,是否遗漏主体:
原告主体有误:根据民事诉讼法 108 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起诉时,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原告起诉。若不符合该规定,答辩人提出原告诉讼主体有误,法院可能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主体有误:司法实践中被告主体有误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原告为加大胜诉概率多列被告 ;对案情了解不清、掌握事实和证据不足而多列被告;原告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关系把握不准或事实认识错误将不应定为被告的人列为被告。例如职工或雇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应当由单位或雇主承担责任,受害人却将致害人列为被告;纯个人债务却将合伙人或合作伙伴列为被告。此时被告或其代理人在答辩状中应明确说明自己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
遗漏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有些案件的责任人或义务人不止一个,如果除答辩人之外还有其他责任人或义务主体,答辩人应当向法院要求追加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包括共同债务人、共同侵权人、依法应当履行义务的第三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当事人 。若原告起诉时遗漏,答辩人在答辩状中未明确说明,可能导致责任分配不公,答辩人承担不应承担的全部义务。
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
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婚姻法 34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 111 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相关意见第 144 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 111 条第七款规定不予受理。答辩人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在答辩时依法提出即可。
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案件: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接到一审民事判决,对判决不服应当在 15 日之内提起上诉 。超过这些法定期限起诉或上诉的,答辩人在答辩时直接说明,即使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法院在二审中也不会受理,当事人只能依法申请抗诉或再审,而申请抗诉和再审难度相对较大。
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问题争议较多。若当事人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虽有诉讼权利但丧失胜诉权 。答辩人发现对方超过诉讼时效,在答辩状中依法提出并能证明即可。需要附带说明的是,随着社会立法发展,在某些领域(如北京关于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中物业费、供暖费等)诉讼时效方面规定相对宽泛,原告关于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有所减轻,而被告的举证责任更加严格。
要敢于或者善于承认有关事实:案件往往由许多事实组成,对方起诉或上诉通常有其事实和理由 。很多当事人、代理人或律师在答辩时,只要对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对自己不利就全盘否认,这种做法不可取。全盘否认会给法院造成错觉,对于铁证如山的事实,否认不仅给法官留下不良印象,而且无法改变事实 。对于无法否认的事实,最好大胆承认,承认过错并表达歉意,特别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这样做不仅能赢得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的认可,还可能促成案件调解 。同时,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不能成立且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 ,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以及对方未提及的事实。在双方存在混合过错、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中,答辩人更应注意如何承认、反驳及确立自己的观点,避免因全盘否认激化矛盾,导致对自己不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