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条件
适用对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例如,根据相关量刑参考,侵占数额在 3 - 10 万,处 6 个月左右有期徒刑 + 罚金;10 - 20 万,处 1 年左右有期徒刑 + 罚金;20 万 - 100 万,处 1 - 2 年有期徒刑 + 罚金,这些情况如果符合其他条件,有可能适用缓刑。
同时符合的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包括侵占的金额相对较小、侵占手段不恶劣、未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等。如侵占金额刚达数额较大标准,且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退赔,取得单位谅解的情况。
有悔罪表现:如主动退还侵占的财物、积极赔偿单位损失、认罪态度良好,真心认错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犯罪原因、改造表现等,判断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小。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即不会对社区的安全、秩序等方面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
此外,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同时,累犯不适用缓刑。
减刑条件
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具体条件:
可以减刑的情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中,“确有悔改表现” 需同时具备以下四方面情形: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立功表现” 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应当减刑的情况: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