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的诉讼所需证据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常见的证据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1.?书证:是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
2.?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如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被损坏的物品等。
3.?视听资料:是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4.?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5.?当事人陈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6.?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等。
7.?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在行政诉讼中,还包括现场笔录,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有关事项当场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记录。在刑事诉讼中,还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另外,电子数据也越来越多地成为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包括网页、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等信息,以及文档、图片、音频、视频等电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