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在以下情形中可能同意管辖权转移:
一、上调性转移(案件由下级法院转至上级法院)
下级法院主动报请
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或新类型案件,下级法院认为需上级法院审理;
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需统一裁判尺度;
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如近三年同类案件裁判结果冲突);
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需形成示范性裁判推动纠纷化解。
上级法院直接提审
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由自己审理(如案件影响重大或审理难度高)。
二、下放性转移(案件由上级法院转至下级法院)
适用条件
确有必要的情形包括:
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诉讼案件;
当事人人数众多且诉讼不便(如群体性纠纷);
涉及特定地域或专业领域(如金融风险案件需集中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程序要求
上级法院需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如高院下放案件需经最高法院批准);
批准后以裁定形式移交下级法院审理。
三、禁止转移的情形
不得下放的情形:依法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标的额超出下级法院管辖范围),下级法院不得报请上级法院交其审理。
不得上调的情形:若案件依法属下级法院管辖且无特殊必要,上级法院一般不予提审。
四、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管辖权转移:调整级别管辖,需经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转移的是管辖权;
移送管辖:纠正管辖错误(如同级法院地域管辖错误),直接移送且无需受移送法院同意。
总结:管辖权转移的核心是灵活调整级别管辖,需满足法定条件并履行报批程序。实务中常见于重大疑难案件、群体性纠纷或专业化审理需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