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电子合同的与要约邀请
1、要约与要约邀请
根据我国的《》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发出订约意愿的一方,只要该表示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尽管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分要约邀请方面,仍然应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应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合同法》中,这一标准应该是: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