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想为开设赌场罪作无罪辩护,可从以下关键方面着手:
1. 论证不存在“开设赌场”行为
- 场所性质:证明所涉场所并非用于赌博活动的特定场所。例如,该场地是正常经营的棋牌室,按规定收取正常的场地费、服务费,客人偶尔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并非以赌博为主要目的,不满足开设赌场罪中对场所性质的要求。
- 行为主导:表明自己未主导、组织赌博活动。比如在所谓“赌场”中,只是普通参与者,没有对赌博活动的人员召集、规则制定、抽头渔利等关键环节起到控制和组织作用。
2. 证明主观上无开设赌场故意
- 不知行为违法性:若能举证自己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不知道所参与的活动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且基于合理认知,认为只是普通娱乐聚会活动,可削弱主观故意的认定。但这种辩护较难成立,需有充分证据支撑,如自身文化程度低、所处环境缺乏法律宣传等。
- 无营利目的:证明自己参与相关活动并非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例如,虽参与组织一些类似赌博的活动,但没有抽头渔利、收取场地费等营利行为,只是出于朋友聚会等目的,不符合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构成要件。
3. 指出证据存在瑕疵
- 证据来源不合法:若警方获取证据的程序存在违法之处,如未经合法搜查程序获取赌具、账本等关键证据,可主张该证据因来源不合法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从而削弱指控的证据链。
- 证据关联性不足:论证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与指控的开设赌场行为之间缺乏直接关联。比如证人仅能证明现场有人打牌,但无法证明存在开设赌场的组织、营利等核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