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起诉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多数认定合同无效,而往往不考虑房屋是否已经满足交付条件。因此,有些开发商便以自身未办理预售许可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规避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
我认为,对于在起诉时已竣工验收并办理了产权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使未办理预售许可,也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理由如下:
第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解决的是市场准入问题,是一种政府管理行为。经过竣工验收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开发商已经取得所有权,可以直接处分,不再需要预售许可。
第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由此可知,在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相对无效合同,是可以补救的,待无效情形消失,合同即为有效。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的房屋,完全具备交付的条件,可以弥补因未办理预售许可证明而非法出售房屋带来的影响,故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
三,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法律规定,本是为了保护购房人的利益,避免开发商滥用权利非法经营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并且,此种情形下,认定合同有效后,具备合同履行的条件,并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
四,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其行为违法,事后又为取得更多的利益或逃避违约责任而主张合同无效,其行为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