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一般步骤:
一、确定申请主体
?债务人申请
当企业法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时,债务人自身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时,应当提交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资产负债表等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企业债权情况表(写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等)、企业债务情况表(写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等)、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等相关材料。
?债权人申请
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和数额、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材料、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等。例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合同、借据、还款计划、催款通知以及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书面确认等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证据。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
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等)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清算责任人在申请时,除要提供债务人基本情况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解散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公司解散决议、清算组成立文件等)以及初步的清算工作报告(说明清算过程中发现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等)。
二、选择管辖法院
?地域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向法院提交申请
?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按照法院的要求,将准备好的破产清算申请材料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院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法院受理审查
法院会在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工作。
企业破产清算涉及众多法律程序和复杂的财务、经营管理等问题,在申请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会计师,以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