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名义借款,股东通常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在以下情形下,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 出资瑕疵方面
-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方式、金额等足额缴纳出资,那么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比如,股东认缴100万出资,只缴了30万,公司欠债权人50万无法偿还,股东就可能要在70万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其出资暗中撤回,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下降,若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股东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人格混同方面
- 财产混同: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比如股东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者公司与股东的财务账目不清,没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业务混同: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经营业务、交易方式等存在严重混同,导致公司失去独立的经营特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过度控制:股东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安排等进行过度控制,使公司成为股东的工具,失去独立意志,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公司债务,股东可能需承担责任。
- 担保及特殊约定方面
- 提供担保:股东以自己的财产为公司的借款提供了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等,当公司不能按时还款时,股东就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 特殊约定:股东在借款时作出了个人承诺或与出借人达成了特殊约定,表明其愿意对公司借款承担责任,那么在公司无力还款时,股东需依此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 其他方面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未依法清算:公司解散时,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或者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院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