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执行阶段中,强制执行申请人死亡,案件一般是可以继续执行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来说,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 有继承人且继承人申请继续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在执行案件中的权利。继承人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法院在审查确认后,会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案件继续执行。
- 有继承人但继承人放弃权利:若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申请执行人在该执行案件中的权利,那么执行程序可能会终结。
- 无继承人或无权利承受人: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没有其他依法承受权利的主体,执行程序通常会终止。
另外,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法院应裁定执行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