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时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竞业限制的商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限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限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时限,不得超出二年。竞业限制的赔偿准则,目前还无强制性的法律限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商定了竞业限制,但未商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予以劳动者经济赔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薪水的30%按月支付经济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限定的月平均薪水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薪水准则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薪水准则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