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愿承担房屋租赁的社会责任,自觉履行《徐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06号令》规定的义务,以实际行为提升我市人口管理服务水平、创造和谐宜人的新徐州做出自己的贡献,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出租人承诺:
1、房屋出租时,主动
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2、严格履行房屋租赁
合同,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书面告知或陪同外来租住人员在入住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到公安部门办理居住登记,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件。
3、切实履行房屋出租
收入的缴费及纳税义务,主动到房管租赁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费。
4、房屋出租时,认真
查验租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不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的来徐人员;如租住人员系境外人士,应督促其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积极配合或协助房
管租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信息和租住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房屋转租或停止出租,三日内及时告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协助公安、消防、计生等部门做好防火、防盗、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6、出租人自愿遵守以
上条例,若有违反,本人愿承担违约一切责任。承租人承诺:
1、承租人按规定申报
暂住户口登记或租住期间承担治安责任。不准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接受公安机
关的监督和检查。
2、承租人在租住期间
承诺守法经营或住宿,留宿他人,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并经许可。承租人在租住期间承租人应如实申报租住的人数、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登记,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资料保密。
3、承租人应安全使用
出租人的房屋,决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法犯罪。承租人租住期间如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发现同屋居住的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应当检举、劝止。
4、承租人自愿遵守以
上条例,若有违反,本人愿承担违约一切责任。出租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明号:
房屋坐落地址:联系电话:
承租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承租人地址: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