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股东抽逃出资且拒不补交,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 民事途径
- 公司主张权利:公司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同时可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其他股东维权:其他股东也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出资本息,维护公司和自身的利益。因为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可能损害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 限制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公司可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中对抽逃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 解除股东资格: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对于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经公司催告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的,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 行政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举报,由登记机关对抽逃出资的股东进行行政处罚。
- 刑事途径:依《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如果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