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解释》第27条第2款规定: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条为规定因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建筑物毁损的共同侵权责任。
其中,“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的提法表明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有可能不是建 筑物所有人,是委托代建的法律关系,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为委托人,发包人为代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建关系。建筑物权利人将拟承建的建筑物通过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委托代建人按照建筑物所有人的要求代为建设建筑物。交房期限、户型、建房费用、违约责任、 代建费用等是依靠委托人和代建人依靠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种委托代建法律关系性质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像银行委托房地产公司为其建设营业楼,房地产公司为发包人,施工企业为承包人;银行与房地产公司成立委托代建合同关系。
以上是解除代建合同的相关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