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步骤,我是被告,原告诉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我违约可沒违约,经区法院调解签定调解协议书,在房
[律师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原告A与被告颜某旋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借据及收据为证,该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被告颜某旋作为借款人,对于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款,应当按照承诺的期限归还全部款项,但其未履行还款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归还借款本金的法律责任。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应视为无息,但被告应依法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从2011年10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颜某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A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1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