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调解书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反悔期限,但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具体如下:
可撤销情形
重大误解:如果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重要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如对赔偿金额、责任承担等关键事项的理解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那么该调解协议可以被撤销。
显失公平:调解协议的内容明显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使一方当事人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例如一方承担了过重的赔偿责任,而另一方几乎没有任何损失,这种情况下调解协议可被撤销。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如果调解协议的内容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那么该协议是无效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事人通过签订调解协议来掩盖非法的目的,如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这种调解协议是无效的,可被撤销。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调解协议的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如违反了社会公德、危害了公共安全等,该协议可被撤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协议是无效的,可被撤销。
撤销途径:如果当事人认为调解协议存在上述可撤销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如果认定调解协议确实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会依法作出撤销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