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客观情况变化程度必须非常重大,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部规范性文件认为“客观情况”包括发生不可抗力或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为减少劳资争议,企业可在劳动合同或在企业规章制度中以列举形式提前予以约定。 企业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来解除劳动合同时: 1)必须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比如单位转产,原来的专业性员工的劳动合同就可能无法履行; 3)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如果在没有与员工就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则是违法的,属于违法解除。 企业还需注意,有以下7种情形的,企业不能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 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员工在试用期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订立时重大变更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如果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如果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