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香港“绝对判令”到内地“认可裁定”:
离婚日期到底算哪天?
上周刚收到一份深圳中院新鲜出炉的“认港”裁定书!??
??案件背景:当事人是在香港????拿到了“离婚绝对判令”(相当于咱内地的离婚判决生效了)。但要想在内地生效、处理后续事务,还得走个程序——回内地(这次是深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
这份是深圳中院审查后,正式认可那份香港??离婚判令效力的裁定书。看这个案号,其实从案号可以研读出来很多信息:
“(2025)粤03认港XX号”:
1??2025:当然是今年办的;
2??粤03:代表广东地区深圳中院(每个法院都有不同的数字代号);
3??认港:关键标识!意思是“认可香港判决/判令”;
4??XX号:说明这是深圳中院今年受理的第XX个申请认可香港判令的案子了(数字越大,说明这类跨境衔接的需求越多)。
??重点来了!这份裁定书的核心内容,是明确裁定“认可香港法院作出的离婚绝对判令”。这意味着什么?
??最关键的一点:离婚生效时间,是以香港那份《离婚绝对判令》作出的日期为准!
??简单说:当事人法律上“离了婚”的时间,就是香港法院判离的那个时间,深圳中院的这份裁定只是在内地层面给它盖了个“有效”的章。跨境离婚的法律衔接,每一步都挺关键,特别是时间点的认定,直接影响财产分割、再婚等后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