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实务角度分析,您的情况可以这样理解:首先,劳动合同中关于社保的约定条款是无效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即使您签了字,这类条款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关于不当得利的问题,公司很难主张成立。因为:
1. 社保费用本就应该由公司承担,不存在您不当取得利益的情况;
2. 公司如果确实将本应缴纳的社保费用以工资形式发放,这属于违法行为,不能因此获得追偿权。建议您可以:
1. 先收集工资流水等证据,证明公司确实未依法缴纳社保;
2. 向当地社保稽核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缴;
3. 不用担心公司反诉,这类诉求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不会得到支持。实际操作中,社保补缴投诉与劳动仲裁是两个独立程序,您现在就可以着手准备投诉材料。如果公司威胁要起诉,您可以明确告知这是他们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