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违约行为的认定
未履行合同义务:如买方未按约定时间、金额支付购房款,卖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办理过户手续等。例如,合同约定买方应在2025年7月10日前支付首付款,但买方未支付,就构成违约。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包括房屋质量不符合约定、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的面积、户型等不一致等情况。比如,卖方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属于违约。
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若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需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卖方拒绝交付房屋,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交付义务。
采取补救措施:如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应采取维修、更换等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
赔偿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买方为购买房屋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中介费、税费等;间接损失如因卖方逾期交房,买方在外租房过渡产生的租金。
支付违约金: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违约金条款,违约方需按照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