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判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执行,部分常见部位的轻伤判定标准如下:
- 颅脑、脊髓损伤
- 轻伤一级: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脑挫(裂)伤;颅内出血等。
- 轻伤二级: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颅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
- 面部、耳廓损伤
- 轻伤一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等。
- 轻伤二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等。
- 听器听力损伤
- 轻伤一级: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双耳外耳道闭锁。
- 轻伤二级: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听骨骨折或者脱位;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等。
- 胸部损伤
- 轻伤一级: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肋骨骨折6处以上等。
- 轻伤二级: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肋骨骨折2处以上;胸骨骨折等。
- 腹部损伤
- 轻伤一级: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等。
- 轻伤二级: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