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点:
主要无罪辩点
1:行为人借款数额虽然较大,但是仅仅向几人借款,且与借款对象都有一定的社交关系基础,行为人的借款方式是一对一通过电话或当面的民间借贷典型模式,因此行为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主要无罪辩点
2:被告人仅仅是受雇佣履行职责,没有决定、批准、纵容、指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资格、职责、行为,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没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其所获取的报酬也仅仅是工作职责内的固定工资,并不包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提成,因此被告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主要无罪辩点
3:行为人的吸储行为并没有扰乱金融秩序,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而非资本经营,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主要无罪辩点
4:涉案组织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关犯罪主体。
主要无罪辩点
5:相关涉案款项没有进入单位账户,资金也不由单位支配、使用,相关自然人的行为不能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因此单位不构成犯罪。
主要无罪辩点
6:涉案单位所吸收款项未达到该罪所要求的(单位)100万的数额追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