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目前,不同领域对于滞纳金计算上限的规定存在差异:
税收征管领域
在税收征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该法并未对滞纳金的上限作出规定。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会参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对过高的滞纳金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在一些税务相关案件中,法院可能会将滞纳金的上限控制在不超过滞纳税款本金的范围内。
民事合同领域
法律无明确规定 :在民事合同里,滞纳金往往是双方约定的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本质上类似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中没有对滞纳金(违约金)设置统一的计算上限。
违约金调整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此时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行政强制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所以在行政强制领域,滞纳金的上限明确为不超过金钱给付义务本身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