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强奸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具体如下:
- 未造成损害:若犯罪人在实施强奸行为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且未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精神创伤等实际损害,可免除处罚。例如,犯罪人着手实施暴力行为欲强奸被害人,但因内心悔悟当即停止,被害人身体及精神均未受影响,法院应作出有罪免处的决定。
- 造成损害:如果强奸中止造成了一定损害,如致使被害人身体轻微伤,或给被害人带来精神痛苦等,应在强奸罪的量刑幅度内减轻处罚。强奸罪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存在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中止且造成损害,量刑通常会低于没有中止情形下的量刑,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刑期需综合考虑犯罪手段、损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由法院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