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把生活费发给员工再让员工转给公司,可能属于偷税,也可能只是正常财务操作,具体分析如下:
可能属于偷税的情况
虚增成本:公司为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将与实际员工就餐无关的费用以生活费名义发放到员工工资中,增加成本支出,再让员工转回,达到多列支出、少缴税款的目的。
逃避个税:若公司发放的生活费超出正常合理范围,且未就这部分金额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者发放与转回操作是为帮助高收入员工拆分收入、降低适用税率,少缴个人所得税,就涉及偷税。
隐匿收入:公司有其他未入账的收入,通过让员工转回生活费的账户来接收这些收入,不将其计入公司财务账册,逃避申报纳税。
可能不属于偷税的情况
真实费用支付:公司确实是为员工在其他厂家食堂就餐支付费用,先发放是为方便统计或管理,员工转回的金额与实际就餐费用相符,公司也按规定进行了税务处理,如将该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等,就不构成偷税。
特殊财务安排且合规:因特殊原因,如与食堂结算周期等问题,公司有合理的财务安排,且在财务记录上清晰反映,税务申报也符合规定,也不属于偷税。